刑期折抵计算
依据《刑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刑事诉讼法》第76条及《行政处罚法》第35条,计算先行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与刑期起止日期。
核心规则:
①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管制一日折抵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二日折抵一日;③ 行政拘留(同一行为):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行政处罚法》第35条未规定可折抵管制;④ 取保候审一律不折抵。
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
年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罪犯被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起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先行羁押天数算至该日的前一日。
填写后自动计算羁押天数(算至判决执行日的前一日)。
日
可手动覆盖(如羁押有中断)。
日
一般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不折抵。
日
须与被判刑行为系同一行为方可折抵。
日
依法不折抵刑期,仅供记录。
计算结果
0 日
折抵后尚需执行刑期
刑期起算日
—
刑期届满日
—
宣告刑期
—
合计折抵
—
羁押折抵
—
监视居住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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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抵项目 | 实际天数 | 折抵比例 | 折抵刑期 | 法律依据 |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送交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天数按算至该日前一日计算;羁押存在中断、多次强制措施交替等情形时,请以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折抵天数为准。本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