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与举证期限计算
输入送达(收到文书)之日,自动计算上诉期、答辩期、举证期限的起算日与届满日;末日落于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处理,并区分刑事在押人员不得因节假日延长的特殊规则。
计算口径:
① 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103条);② 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休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法》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103条);③ 刑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期间,不得因节假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④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⑤ 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的,可在障碍消除后申请顺延(民诉10日/刑诉5日)。
送达与顺延提示:
上列期限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送达日期以送达回证记载为准;以邮寄、电子方式送达的,请以实际收到之日核对后填写。刑事诉讼中在押人员的期间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不予顺延(本页已在计算中区分),与民事诉讼规则不同,请按案件性质选择期限类型。本页结果仅供参考,具体期间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即裁判文书送达之日或收到文书之日。
日
用于法院指定期间(如指定举证期)等非法定固定天数情形。
期限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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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日
期间起算日(基准日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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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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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届满日(未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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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届满日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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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步骤 | 项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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