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 定金测算
依《民法典》第585—588条测算:违约金超损失 30% 的调减起点、定金 20% 法定上限与双倍返还罚则,并比较违约金与定金的择一适用结果。
核心规则:
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一般以「超过损失 30%」为认定起点(《民法典》第585条、法释〔2023〕13号第65条);② 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增加;③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第586条);④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返还(第587条);⑤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择一适用,不得并用(第588条)。
直接填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584条: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以违约方订约时可预见为限。
违约金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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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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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上限(损失×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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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过调减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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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调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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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损失 100%(受偿下限)损失 130%(调减起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5条: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 《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步骤 | 计算项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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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计算 20% 定金上限。
定金罚则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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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下应付/可得金额
法定上限(标的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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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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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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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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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提示:"订金""预付款""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时一般仅原额返还。
| 步骤 | 计算项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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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 定金 择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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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选择
主张违约金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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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定金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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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行主张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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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择一规则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若违约金与定金指向不同违约行为,仍可能并用。
| 步骤 | 计算项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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