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至第195条,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日、届满日、中止与中断后的顺延结果,并标注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核心规则:
① 普通诉讼时效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188条);②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③ 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第201条);④ 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第203条);⑤ 中止后自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第194条);⑥ 中断后自中断或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第195条)。
重要提示:
《民法通则》第136条的 1 年短期诉讼时效(身体伤害、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物毁损丢失)已随《民法通则》废止,现行法统一为 3 年(法释〔2018〕12号第1条:当事人主张适用 1 年或 2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存在的 1 年期间仅见于特别法,如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海商法》第284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3 年。
用于计算 20 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主观起算基准,通常为收到欠款催告、发现侵权等时点。
第188条要求同时知道"权利受损"与"义务人"。两者时点不同时,取较晚者为起算基准。
直接送达:以本人签收/收到文书之日为起算日。
《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列明 五项法定障碍事由,请先对号入座再填日期 —— 事由类型选错会被法院驳回时效抗辩。
届满日 = 消除日 + 6 个月。
《民法典》第195条列明 四项中断事由,第(一)(二)(四)项的具体认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 8、11、12、13、14 条。
中断后重新计算全部时效期间。多次中断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本工具的能力边界(请务必先读)
本工具支持 单次中止 + 单次中断 的组合推演,以下复杂情形无法正确处理,需另行核算:
1. 多次中断——如 2024-01 起诉、2024-06 再次中断、2025-03 又有一次中断。本工具只能录入最后一次中断,中间一次被忽略,会算短。
2. 「先中止、后中断」时序——本工具按「先算中断、再判中止」的顺序处理,即假设中止发生在最后一次中断之前。若实际是「先中止(时效未届满前障碍消除)→ 再中断(重新起算)」,中止窗口的基准点会算错。
3. 多次中止——如障碍连续存在两年、期间分两次消除。
遇到上述情形,请在结果页依据「基础届满日」自行逐段推演,或以法院认定为准。
时效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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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日
起算日(知道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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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届满日(未计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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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最长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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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届满日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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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步骤项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