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生成器

适用于货物买卖、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交易,明确标的与价款、交付与风险、验收与质量责任。

一、买卖双方
二、标的物与价款
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为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民法典》第596条)。
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通用方式包装(《民法典》第619条)。
三、交付与验收
四、价款支付与风险转移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34条)。
法律默认: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04条)。
五、违约、解除与争议解决
六、其他约定与本地数据
验收环节最容易吃亏的两处
1. 签收送货单可能被视为已检验:未约定检验期限时,买受人签收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通常推定其已对数量与外观瑕疵完成检验(《民法典》第623条)。签收前务必先点数、看外观。
2. 异议有期限:约定检验期限的须在期限内通知;未约定的应在发现后合理期限内通知,且自收货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数量与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从质保期)(《民法典》第621条)。
风险与所有权是两回事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转移;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另行约定——即所有权保留。若约定买受人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出卖人,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办理登记(《民法典》第604条、第六百四十一条)。
签署与留存提示
1. 双方签字或盖章,单位加盖公章;合同有多页的,建议加盖骑缝章。
2. 妥善保存送货单、签收单、验收记录、往来对账单,这些是价款与质量争议的核心证据。
3. 亦可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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