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生成器

用于商务合作、员工入职、项目洽谈等场景的保密约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使用限制与违约责任。

一、协议类型
单方:一方为披露方、一方为接收方;双向:双方互为披露方与接收方。
二、当事人
三、保密信息范围
建议写明具体类别并以“包括但不限于”兜底。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四、保密期限与义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可约定“长期有效”。
协议终止或应披露方要求时的返还/销毁期限。
五、违约与争议解决
违约金应与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当;约定过高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调减(《民法典》第585条)。
六、其他约定与本地数据
七、个人数据与竞业限制(专项校验)
未约定或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将告警;期限不得超过2年。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务必先具备)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已采取保密措施”正是本协议的作用所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使签订保密协议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建议同时做到:① 对涉密文件标注“保密”标识并限定查阅范围;② 建立权限与访问记录;③ 对离职人员办理资料交接与权限回收。
若涉及员工,请注意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1. 保密义务与劳动关系存续无关,离职后仍可持续;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约定竞业限制的,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可主张相应权利。
3.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十四条)。
4. 本页面生成的是保密协议;如需竞业限制条款,建议另行签订专门协议。
签署与留存提示
1. 建议由双方亲笔签名或盖章;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2. 建议对涉密资料的交接、归还办理书面签收记录,这是日后举证保密措施已落实的关键证据。
3. 亦可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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