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生成器
适用于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以完成工作成果为标的的交易,明确工作内容、材料提供、工期验收与报酬。
一、双方
二、承揽事项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民法典》第776条)。
三、材料提供
四、工期与交付验收
承揽人完成工作应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民法典》第780条)。
五、报酬与支付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民法典》第782条)。
六、转承揽、违约与解除
已勾选。注意: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72条)。勾选即视为定作人已同意。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787条)。
七、其他约定与本地数据
未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770条及第847条参照,委托开发成果归属极易争议;必填。
承揽合同的两个特殊规则
1.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民法典》第787条)。这是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重要特征——承揽人应评估这一风险,必要时在合同中明确已投入成本的结算方式。2. 承揽人须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条)。定作人若希望严格把控质量,不要轻易同意转承揽。
材料与协助义务
1.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应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第七百七十五条)。2.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并顺延期限,逾期不履行可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八条)。
3.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七百七十七条)。
签署与留存提示
1. 双方签字或盖章;图纸、技术协议、封样等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签署确认。2. 妥善保存图纸交付记录、材料交接单、检验记录、验收单,这是质量与工期争议的核心证据。
3. 承揽人交付成果时应一并提交技术资料与质量证明,并保留交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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