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生成器
用于委托律师、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事务,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民事诉讼法》第61条限定为上述三类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事项
四、授权权限
一般授权:代为立案、提交证据、出庭发言、领取文书等程序性事务。特别授权:可代为处分实体权利,须在委托书中逐项写明。
上述四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一般授权。
五、期限与转委托
“全权代理”四个字不要单独使用
实务中,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未逐项列明特别授权事项的,法院通常会按一般授权处理——代理人无权代为和解、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若确需处分实体权利,必须把事项写清楚(《民事诉讼法》第62条)。
需要一并注意的情形
1. 人数限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2. 离婚案件例外: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 涉外:外国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4. 随附材料:律师需提交律所函件与执业证复印件;近亲属需提交关系证明;工作人员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
签署与留存提示
1. 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2.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民法典》第165条)。
3. 建议填写联系电话与送达地址,便于代理人与办案机关联系。
4. 权限变更或解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办案机关,并由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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