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参与分配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508条、第510条、第516条,区分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与企业法人的两种清偿规则。

两种规则:
① 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按其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第510条,2020修正版第508条);
② 企业法人: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破产法院不受理的,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第516条,2020修正版第514条)。企业法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10条:普通债权按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元
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全部价款。
元
执行费用从执行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不参与债权分配。
债权人清单
债权人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查封顺序 操作
分配方案
0.00%
普通债权受偿比例
执行变价所得
—
扣除执行费用
—
可供分配金额
—
优先债权清偿
—
普通债权清偿
—
分配后剩余
—
—
债权人性质债权金额受偿金额受偿率未受偿余额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优先债权已按法定顺位分层清偿(上一层足额后才进入下一层,同层内按债权数额比例):①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 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③担保物权 → ④税款 → ⑤职工工资 → ⑥人身损害赔偿金 → ⑦其他优先债权。顺位竞合在实务中仍有争议(如税款与担保物权取决于欠税与担保设立的时间先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 18 个月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分配方案以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为准,异议应依《民诉法解释》在异议期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