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 赔偿金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7条,跨2008年按劳部发〔1994〕481号办法分段,自动计算 N、N+1、2N。

核心规则:
① 经济补偿 N = 每满1年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② N+1 = N + 代通知金(仅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变化三种情形);③ 2N = 违法解除赔偿金(第87条);④ 月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且2008年后年限最高12年。
协商一致解除:经济补偿 N(2008年前年限最多12个月)。
元
元
用途:判断月工资是否超过当地社平工资 3 倍(超过则按 3 倍封顶,2008 年后年限最高 12 年)。
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计算结果
¥ 0.00
应得总额(元)
经济补偿金 N
—
代通知金(N+1)
—
赔偿金 2N
—
补偿月数
—
适用基数
—
封顶情况
—
—
期间工作年限补偿月数计算依据计发基数(月工资)
本计算基于《劳动合同法》及481号办法自动分段,年限按满年+满月近似计算,仅供参考。2008年前医疗期满解除另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481号第6条)。具体以仲裁/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