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改变定性 · 媒体报道

大宗交易虚开发票案
一审 11 年,二审改判 6 年

2026.06.22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 沪 02 刑终 752 号
案件速览
一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有期徒刑 11 年
二审
虚开发票罪 · 有期徒刑 6 年(改判)
涉案
已抵扣税款 1800 余万 + 未抵扣 720 余万
结果
改变定性,刑期减少 5 年

一、结果:11 年,改判 6 年

一审认定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二审中,我们围绕「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增值税税款被骗损失」这一核心展开辩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变定性,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2026 年 6 月 22 日终审。判决后被媒体公开报道。

二、差 5 年的根源:两个罪不在一个量级

很多人以为「虚开」就是一个罪。其实刑法第 205 条和第 205 条之一,是完全不同的两档:

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的 3–10 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 205 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 2 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2 年以上 7 年以下。

一审判 11 年,是踩在 205 条的起刑点上;二审判 6 年,已经接近 205 条之一的法定上限。改一个罪名,就是 5 年的人身自由。

三、分界线在哪:法释〔2024〕4 号第 10 条

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 条,先列举了五类应当认定为虚开的情形,随后单列一句出罪条款: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质,被明确锁定在「可能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上。大宗贸易中大量存在的「货是真的、票流不合规」情形,定性空间恰恰就在这里。

四、给同行的三点提示

01 接手虚开案件,先把票流、货流、资金流三张图分开画,再判断税款损失是否真实发生。

02 别只做量刑辩护。定性辩护的空间往往比量刑大得多——这个案子差了 5 年。

03 涉案数额里「已抵扣」和「未抵扣」要分开算,两者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影响完全不同。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信息与媒体报道整理,具体说理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个案结论不必然适用于其他案件。文中法条与司法解释均已核对现行有效文本。

整理人
吉永祥 律师
刑事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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