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生成器
用于将财产无偿给予他人,明确赠与财产、交付与登记手续、附义务安排与撤销规则。
一、赠与双方
关系影响不动产赠与的税费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建议如实填写。
二、赠与财产
三、撤销权与附义务
已勾选公证或公益性质:依《民法典》第658条,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第六百六十条)。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民法典》第661条、第六百六十二条)。
四、其他约定与本地数据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这是赠与合同最特殊之处
依《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交付或过户前,赠与人原则上可以反悔。两种例外不可任意撤销:①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②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赠与人不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因此,若受赠人希望赠与具有确定性,办理公证是最直接的办法;若财产已交付或已办理过户登记,权利已转移,任意撤销权亦不再适用。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即使已交付也可撤销)
依《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五条)。
不动产赠与的两个提醒
1. 以登记为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五十九条)。仅签订赠与合同并交付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2. 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应经配偶同意;擅自大额赠与他人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配偶可主张相应权利。
签署与留存提示
1. 双方签字或按捺指印;涉及不动产的,建议同步办理公证,避免日后对合同真实性产生争议。2. 建议在合同中写明赠与是否存在对价、附义务或居住安排,以免被认定为「名为赠与、实为买卖」或「名为赠与、实为以房养老」而引发争议。
3. 交付凭证(转账记录、交接单、登记材料)应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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